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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地產知識 | 買屋 | 斡旋金 vs. 要約書

「斡旋金」與「要約書」是買方對於有意願購買的房屋,兩種可二擇一的出價方式。雖然兩者的明顯差異僅在於訂金付出與否;但即使我已經看過許多房地產書籍的解釋,還是常常忘記此二者的違約規定,並難以一言道盡其差異性。既然如此,乾脆來列表整理吧!也讓每次購買房屋面臨選擇的你,有得參考依循。


斡旋金
要約書
目的
買方出價,展現購屋誠意,方便房仲議價,測試賣方底價
效期
可於合約中註明,一般為1~2
訂金
承購總價2%,不超過50
議價成功
買方出價達賣方底價,或賣方同意售屋→簽約,斡旋金轉為訂金
買方出價達賣方底價,或賣方同意售屋→簽約,支付訂金(成交總價2%,不超過50)
議價失敗
買方出價太低,賣方不同意售屋→退還斡旋金
買方出價太低,賣方不同意售屋→要約書失效
買方違約
賣方同意後,若買方反悔不買,則沒收其斡旋金;並支付2%仲介服務費
賣方同意後,若買方反悔不買,須賠償成交總價3%之違約金;並支付2%仲介服務費
賣方違約
出價達底價,或賣方同意售屋後反悔,須賠償2倍斡旋金(一般為買方與仲介均分);並支付4%仲介服務費
出價達底價,或賣方同意售屋後反悔,須賠償成交總價3%之違約金;並支付4%仲介服務費

賣方於委託房仲售屋時,會於合約內明訂出銷售底價,以此為據,只要買方的出價達到賣方開出的底價,無論是採斡旋金或要約書方式,都算是議價成功了。倘若賣方此時反悔不賣,除了還是要支付仲介服務費外,需賠償2倍斡旋金(總價4%)或要約書違約金(總價3%);兩者相比,以「斡旋金」模式議價,對於買方較有利,賣方則要承擔更高的違約風險。

至於買方,無論出價是否達標,只要賣方同意售屋,但買方基於種種原因反悔不想買了,如果合約已生效,買方就得支付仲介服務費,並會被沒收斡旋金(總價2%)或得支付違約金(總價3%);相較之下,採用「斡旋金」模式議價,還是對買方違約的傷害較小。

以上分析雖然屬實,但套用到真實情況下,局勢便逆轉了!首先,據房仲業者透漏,即使收下斡旋金後賣方違約不賣,也僅會退還斡旋金,而不是「加倍返還」;對於仲介來說,擁有房屋的賣家才是老大,即使發生違約狀況,也不會願意和賣方撕破臉討錢;所以買方一般只能拿回斡旋金,落得白忙一場,想拿到其他的賠償金,可不容易呀!

另外,如果買方支付的斡旋金,為了展現充分誠意,超過了承購總價3%時,那麼固定為成交總價3%的要約書違約金相比,斡旋金被沒收的虧損可就更大囉。

還有一點,雖然現在房屋買賣交易所推行的「履約保證制度」已經越來越常見,但是來議價用的「斡旋金」,畢竟只是交到仲介手上,較無保障;如今詐騙猖獗,為了防止賣方與仲介聯手利用斡旋制度詐財,內政部才會提供另一項選擇:「要約書」,避免簽約前的現金流動,減少一分風險;此外,無論是買方或賣方違約,違約金也一視同仁,給彼此同等的保障。

看完以上比較表,不難發現「斡旋金」和「要約書」的可替代性,實質差異也不算太大。但是台灣人太講究人情味,所以仲介業者還是一面倒,持續鼓吹買家下斡旋、讓屋主看到代表滿滿誠意的現金後,再見面議價;比起冷冰冰的要約書,或許真的比較容易促成房屋成交吧!可惜了政府努力推動要約制度,甚至規定仲介有義務告知消費者此項選擇,卻仍難以被市場接受。若不考慮人情因素,其實「要約書」對於買賣雙方來說,都是既有保障、又能降低違約風險的好選擇唷!看看假以時日,市場的主流選擇是否會改變吧~

補充說明:
內政部有提供「要約書範本」,下斡旋則是依據仲介自行制定的「附停止條件訂金委託書」規定;無論使用何者,都要仔細研讀條文,留意是否有特殊的拘束條件與違約罰則。若真的搞不懂,寧可使用內政部提供的要約書範本,也不要貿然簽立任何合約,以免權益受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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